添加日期:2017年5月27日 阅读:1768
昨日(26日),上海卫计委网站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和整治药品回扣的实施意见》,针对整治药品回扣再推“组合拳”。
七项系列措施包括:
“深入持久”地抓好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和整治药品回扣工作。
加强药事管理,严查统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杜绝任何形式、任何手段为商业目的的统方行为。对未严格落实处方点评制度、不合理用药问题严重的医疗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追责。
加强自费药品管理,将患者就医时使用的所有药品和器械(包括医保和自费)全部纳入医院内部管理,将自费药品费用比例纳入医院绩效考核。
加强医疗场所管理,规范医药代表行为,严禁医药代表进入临床诊疗区域、医护人员生活办公区等区域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对在规定时间、地点以外违规进行业务活动、统方等行为的医药代表,一经查实,应将其所属企业纳入医院采购黑名单,并将相关情况报送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建立不合理用药约谈制度,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
规范医药购销行为,进一步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工作,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医主体要建立与司法、监察、工商、财政、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和联防联控机制,互相通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信息和查处结果,对违规提供药品回扣的医药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局面。
对发生重大行风问题的医疗机构或部门,要依法依规,严厉追究相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将行风建设与整治药品回扣工作作为领导干部目标管理考核、绩效考核、医务人员医德医风考评、定期考核、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七项措施中,对自费药品监管的提法尤其值得注意。
按照文件表述,严禁诱导或强迫患者使用自费药品。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自费药品收费管理,将患者就医时使用的所有药品和器械(包括医保和自费)全部纳入医院内部管理,对患者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均应开具本市医疗收费票据,并按相关财务规定管理,医保患者就医时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及明细项目信息应按规定如实上传至医保结算系统。
与此同时,要切实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自费管理合理控制自费医疗费用的通知》(沪人社医监〔2015〕80号)有关要求,逐步降低自费药品费用比例,并将自费药品费用比例纳入医院绩效考核。
医疗机构内部管理部门应对每月外配的自费药品或器械使用情况进行院内公示。各办医主体应对医疗机构投资企业、出租场地经营药品器械加以清理整顿,杜绝医疗机构出现规避执行自费药品管理的“体外循环”现象。
不仅如此,医疗机构被要求使用的自费药品必须通过“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简称“阳光平台”)采购,并全面实行“品种直接挂网,价格议定成交”的挂网采购办法,成交价不得高于同企业同品种在北京、天津、浙江、江苏、广东省级药品采购平台上的采购价,医疗机构不议价不得采购,议价高于上述价格的阳光平台予以主动警示。
换言之,原本在上海GPO之外相对自由的自费药品,以后的使用都将被带上紧箍咒,不但进入药占比,更不能高于五省市价格,降价的压力真是空前的大了。
文章来源:
1.凡本网注明“来源:1168医药招商网”的所有作品,均为广州金孚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1168医药招商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1168医药招商网http://www.1168.tv”。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非1168医药招商网)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3.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第一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4.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联系邮箱:1753418380@qq.com。
【适用范围】用于缓解颈、肩、腰、腿及闭合性软组织疼痛、肿胀等不适症状人群的物理冷敷。【使用方法】外用。将本品适量直接涂抹于不适部位,轻轻按摩2-3分钟,每日2-3次。
【适用范围】用于缓解颈、肩、腰、腿及闭合性软组织疼痛、肿胀等不适症状人群的物理冷敷。【使用方法】外用。将本品适量直接涂抹于不适部位,轻轻按摩2-3分钟,每日2-3次。